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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商標異議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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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存在問題,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遭受異議,將啟動商標異議程序。商標局在受理異議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提交的《商標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相關證據等副本郵寄給被異議人(商標申請人),并限定被異議人必須在收到異議材料之后的30日內進行商標異議答辯。
商標異議答辯準備什么文件?
1、答辯人的身份證或是營業執照;
2、要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
3、提供異議的理由并且附上相關的證據;
4、商標代理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答辯申請文件。
商標異議答辯注意事項:
商標異議答辯是在收到商標異議書起30天內要答辯,如果沒有做書面答辯的,視為自己主動放棄答辯的權利,而且答辯需要按時到過現場。
1、商標異議答辯時要論證自己申請的商標與引證的商標不近似;
2、商標異議答辯時要論證自己申請的商標與引證的商標有區別。
商標使用證據如何著手?
一、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